河南工程学院受助学生参加义务劳动和公益服务活动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2-01-06 点击数:

河南工程学院

受助学生参加义务劳动和公益服务活动

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教育管理,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充分发挥学生资助工作对学生的正面激励作用,促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全面发展、成长成才,引导其树立自立自强意识,营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传承爱心、回馈社会、锻炼能力、拓展素质的有效平台,使学生在义务劳动和公益服务活动中学会“知恩、感恩、报恩”,走向“自尊、自爱、自立、自强”,实现资助和育人相结合,感恩教育与励志教育相结合,根据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意见》(教资助〔2012763号),结合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加对象

参加对象为受到政府、学校或社会无偿资助且有劳动服务能力的在校学生。

政府、学校或社会无偿资助是指学生未经过个人劳动获得的政府、学校及社会给予的无偿资助,如各类困难补助、国家助学金、社会助学金以及各类奖励性资助等。奖励性资助是指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类政府、学校及社会奖学金,如国家励志奖学金等。

二、活动内容及工时标准

1、活动内容

义务劳动、公益服务活动采取学校指定区域与自行开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义务劳动是指在学校或学院统一安排、学生自行或以班为单位主动联系校内各单位参加的各类教学、管理及服务劳动。

公益服务活动是由校内各单位、学院、班级、学生社团组织或学生个人自行实施的无报酬、带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各类活动。

义务劳动必须坚持课余原则,智力型与劳务型相结合、集体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受资助学生义务劳动的范围仅限于校内。

学院各部门不得安排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劳动。

2、工时标准

受到资助的学生每学年应参加不少于20小时义务劳动,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能少于2次。

三、组织管理

1、受到资助的学生参加义务劳动和公益服务活动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协调,具体由各学院安排组织。

2学校对各学院划定义务劳动区域(以学生处划定的区域为准)。各学院每周三下午组织受助学生在指定区域进行义务劳动。各学院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受助学生义务劳动和公益服务活动工作的组织、记录、考核工作。学校将定期组织人员对各学院义务劳动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3、学院有义务帮助学生联系义务劳动岗位。

4、校内各单位如有用工需求,可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义务用工申请,经审核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面向各学院发布用工信息或指定学院组织实施。

5、学院向受到资助的学生发放《河南工程学院受助学生义务劳动和公益服务活动考核卡》,每次完成工作任务后,由所在学院、用工部门或义务服务所在地管理部门填写《考核卡》并签字、盖章。考核人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6、各学院和用工部门在开展义务劳动或公益服务活动前必须根据工作任务对参加学生进行相关安全教育,确保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7、公益服务活动实施前组织者必须经所在学院审核备案。

四、考核与结果的使用

1、参加义务劳动和公益服务活动是每个受助学生应尽的义务,是传承爱心,回馈社会的有效途径,也是锻炼工作能力,拓展综合素质的绝佳机会,受助学生在校期间要主动参加相应的义务劳动或公益服务活动。

2、义务劳动和公益服务活动考核结果作为学生各项资助评定的依据之一。

3、学年结束时,各学院统计受助学生的《考核卡》,并由辅导员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学院汇总学生开展情况,通报未参加义务劳动、公益服务活动或用工单位总评不合格的学生情况,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4、学校结合各部门工作量对义务劳动工作量以及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虚报工作量情况,视情况直接取消相关受助学生下一学年贫困生认定资格,酌情减少相关学院下一学年的受助名额。

5、受助学生每学年需按要求完成规定的工时,无特殊情况拒不完成者,或相关单位总评不好的学生原则上不能参与下一学年各项资助的评定。对于非主观原因未完成义务劳动和公益服务的学生须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报告,学院公示无异议,报资助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后方可参与下一学年各项资助的评定。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六、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河南工程学院受助学生义务劳动和公益服务活动考核卡》

                  2.《河南工程学院校内义务用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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