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充分发挥国家奖学金激励学生全面发展的作用,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和《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财教函〔2019〕1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具有正式学籍且按时履行注册手续的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四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全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各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党委书记任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辅导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任评委,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七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获得过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称号(以校级文件认定为准)。
第八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者前一学年的学业和综合表现需满足以下条件:
前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均位于专业(班级)前 10%(含10%)以内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国家奖学金:
1.受到纪律处分者;
2.有不及格现象者或体育成绩不达标者(身体有残疾学生不作要求)。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九条 收到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各学院本专科学生人数等因素,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各学院组织实施。各学院要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实施细则,明确相关人员在国家奖学金评审中承担的责任。各学院的评审实施细则应在本学院公开并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1.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及相关材料,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或辅导员签署推荐意见。
2.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组织评审,根据学院分配名额等额确定初选学生名单。初选学生情况应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初选结果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提交《**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说明》(见附件2)。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初选学生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学校当年度国家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审定后的获奖名单应在全校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校评审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发放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转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当年度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颁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获奖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各学院在评审国家奖学金时,应严格按照评审办法执行,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对于不能严格执行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学院要畅通信息渠道,主动收集学生对国家奖学金评审中的投诉,及时回应学生关切,保障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立网上和线下意见箱,指导帮助学院合规开展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每学年不定期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同学进行随机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奖学金的,一经核实,除追回已发奖学金和获奖证书外,还将依据校规校纪给予严肃处理,并计入其个人诚信档案。
第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工程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河工院学〔2019〕12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河南工程学院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2.国家奖学金评审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