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作者: 时间:2022-01-0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教2007113和《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关于做好2020年高校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教办资助〔20201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具有正式学籍且按时履行注册手续的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河南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全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生活俭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勤奋学习,成绩优秀。前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均在专业(班级)评选范围的前 25%以内;

6.积极参加义务劳动、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统筹考虑各学院的情况进行名额分配,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较多、贷款比例较高且管理绩效较好以及设有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的学院,在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上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及学校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各学院组织实施。各学院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实施细则,明确相关人员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中承担的责任,各学院的评审实施细则应在本学院公开并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条 评审程序:

1.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提交《河南工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和相关材料

2.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组织开展评审,等额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初选名单。初选人员情况应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初选结果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提交《**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说明》(见附件2)。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获奖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当年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审定后的获奖名单应在全校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校评审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1.拥有或者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者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4.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5.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6.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学院通报批评及处分的;

7.上学年所学课程考试成绩有不及格现象的;

8.有不诚信记录的。

第五章 资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转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三条 学校收到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下发的国家奖学金资金并经过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复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各学院在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时,应严格按照评审办法执行,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家庭贫困学生。对于不能严格执行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学院要畅通信息渠道,主动收集学生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中的投诉,及时回应学生关切,保障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立网上和线下意见箱,指导帮助学院合规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每学年不定期对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进行随机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奖学金的,一经核实,除追回已发奖学金和获奖证书外,还将依据校规校纪给予严肃处理,并计入其个人诚信档案。

第十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工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河工院学〔2019128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 河南工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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