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和河南省教育厅、财政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具有正式学籍且按时履行注册手续的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中品学兼优和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奖学金评审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学校奖学金评审工作。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学金:1200元;二等奖学金:900元;三等奖学金:600元。
第五条 申请奖学金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第六条 申请奖学金者前一学年的学业和综合表现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等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均位于专业(班级)前20%以内;二等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均位于专业(班级)前30%以内;三等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均位于专业(班级)前40%以内。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奖学金:
1.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2.有不及格现象者或体育成绩不达标者(身体有残疾学生不作要求)。
第七条 学校按照优中选优和优中选贫的原则进行评定。各学院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综合考核和推荐。
第三章 奖学金的名额分配
第八条 一等奖学金按照本专科学生人数的3%、二等奖学金按照6%、三等奖学金按照9%进行评定。
第四章 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各学院组织实施。各学院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实施细则,明确相关人员在奖学金评定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各学院的评审实施细则应在本学院公开并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各学院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以专业(班级)为单位,按奖学金分配比例,根据上学年的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进行综合评定。如果出现申请人排名相同但是奖励指标不够的情况,由学院资助工作小组综合评议产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各学院对拟定的获奖学生名单、等次及相关材料应通过学院网站、宣传栏和召开班会等多形式多渠道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拟定的获奖学生名单及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全校拟获奖学生情况,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学生对公示的获奖名单有异议者,在公示期内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述情况,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答复。公示无异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正式公布获奖名单。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
第十三条 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并于评选结束后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六章 奖学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奖学金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得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省财政厅等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学生所得奖金应用于本人学习和生活,不得用于请客送礼,一经发现,应当全额退回奖励金额。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工程学院奖学金管理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