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程学院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2-01-0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明确各有关部门及各学院的管理职责,有力防范助学贷款金融风险,提高贷款学生的还款率,促进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良性发展,根据国家及河南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河南工程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细则》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是指从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后到贷款结清期间进行的贷款管理,主要是协助贷款银行进行包括贷后监督检查、不良贷款催收与处置、诚信档案建设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贷款学生是指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遵循降低风险、责任分担、加强管理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学生及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相关部门、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我校的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职能部门为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

1、贷后监督检查:审查贷款合同,诚信档案及工作流程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按规定和各学院移交相关文档;发现问题形成报告,对整改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2、 催收:组织学院做好不良贷款的催收工作;向学院下达催收任务;检查不良贷款催收情况。

3、 诚信教育:组织学院在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召开诚信座谈会,签订《诚信承诺书》;开展诚信教育活动。

第七条 各学院的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主要职责:

1、贷后监督检查:完善贷款资料;建立助学贷款名单及汇总表;完善学生信用档案;对贷款学生学籍异动及时报告并作书面处理。

2、催收:建立贷款学生违约名单;进行电话催收;电话催收仍逾期不还的,发催收函。

3、建档:将贷款学生毕业后的去向建档。

第三章 贷后管理

第八条 贷款发放后,各学院要加强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法制教育、信贷知识教育,促使其养成良好的诚信意识、法律意识,并协助银行和学校对贷款学生毕业后贷款归还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九条 贷款学生的还款率和不良贷款率学校纳入学院单位目标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十佳先进系”及奖助学金评比挂钩。

第十条 贷款学生在校时的贷后管理。

1、各学院每学期应定期将贷款学生贷款情况及学习情况通过成绩单等形式与贷款学生家长联系,通报贷款学生在校情况。

2、为了及时准确地了解贷款学生的学习情况,各学院每学年须核查贷款学生的成绩,将成绩差、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贷款学生名单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工作。

第十一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的贷后管理。

1、贷款学生毕业后,在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期间,学院应委托专人(贷款学生的辅导员)每学期至少与贷款学生联系一次,提醒贷款学生按期还款,并将联系情况录入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

2、贷款学生毕业后,在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期间,个人工作情况有所变动时,贷款学生应及时将变更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法等告知在校期间所在学院,以便还款业务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统一组织贷款学生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诚信承诺书》,毕业后须按协议约定按期还款。

第十三条 允许有条件的学生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学生应到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和支付宝上及时办理提前还款业务。

第十四条 各学院建立贷款学生基本信息库,贷款学生毕业时贷款信息纳入其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对于应届毕业生提前还贷和毕业生贷款催收利息做好提前通知和提醒等有关工作。学校按贷款毕业生5/.人补贴发放到学院。

第四章 违约行为及不良贷款的催收与处置

第十六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按照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拖欠贷款且不与经办银行和在校期间所在学院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则视为违约。

第十七条 如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也构成贷款学生的违约行为:

1、贷款学生毕业时未能或拒绝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未能或拒绝签订《诚信承诺书》;

2、贷款学生未能或拒绝按《借款合同》条款规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应支付的其他费用;

3、贷款学生未能或拒绝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

4、贷款学生在申请资料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5、贷款学生学籍发生异动或擅自退学离校;

6、贷款学生拒绝学校监督检查其贷款使用情况;

7、贷款学生在借款期间出现违法或违纪行为受到法律制裁或纪律处分的,或出现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8、贷款学生在贷款期间发生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十八条 学校对贷款学生违约行为的处置。为加强对不良贷款的催收工作,降低违约率,避免给国家、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出现违约行为的贷款学生,学校将采取如下措施:

1、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5、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有权直接从借款人帐户扣收);

6、督促借款学生家长催还贷款,同时书面告知其父母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

7、通过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法律程序追偿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 不良贷款的催收。各学院应明确专人分片包干,并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催收逾期贷款本息:

1、专人定期电话跟踪联系并公布跟踪结果;

2、重点家访和通报就业单位;

3、利用寒暑假期,各学院组织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走访违约的已毕业获贷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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